张某与妻李某共有三个子女:1983年长子和次子由于交通事故死亡,当时均未婚。女儿1986年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刘甲和刘乙。1988年张某的女儿去世,过了两个月,张某由于身患癌症不治也去世了。张某与李某共有私房十间,1990年,刘甲由于结婚没房,向李某提出继承张某的房产,而李某认为儿女已均不在世,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,拒绝了刘甲的要求。刘甲无奈,经与刘乙协商后,共同起诉李某,要求分割张某的房产。
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:将房产分8间给李某,刘甲和刘乙各得一间。
法院为何作出上述判决呢?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结论。
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被继承的人死亡时,其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本案中,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下李某,但是还不能认为只有李某有继承权。但是本案实际情况下,虽然张某的女儿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死亡,但是她有晚辈直系血亲(即她的两个儿子)生存,所以将产生代位继承问题。
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它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可以认为,刘甲和刘乙有权继承他们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,考虑到李某年龄较大,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,所以分割房产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照顾,因房产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,所以先分出五间给李某,并且在分割张某的五间房屋时,又分给其三间,由于刘甲和刘乙只能分割属于其母的应得的份额,所以只各得了一间房屋。